【園區政策】青島高新區新舊動能轉換若干政策(三十)
政策內容
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對符合國家政策重點鼓勵的文化創意和設計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山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行動計劃》(魯文產[2015]13 號)
政策內容
領軍人才及創業企業獲得我省本地企業投資,共同投入所辦企業的實際到位資金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省財政給予創業啟動資金200萬元;其他領軍人才及創業企業,給予創業啟動資金 100 萬元。領軍人才及創業企業獲得財政資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貨幣形式投資的,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 20%給予投資保障,最高金額 200 萬元。領軍人才及創業企業符合《山東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暫行辦法》(魯科字[2014]66 號)條件,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享受相關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按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給予貼息補助,每名領軍人才及創業企業累計最高貼息金額為
100 萬元。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或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引領省內相關產業發展,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并能夠進行產業化生產。
(2)在海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海內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專業領域,或曾在知名企業擔任中高級職務,具有較強的創新創業精神、市場開拓和經營管理能力。
(3)為創業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股權比例一般不低于總股份的 30%。
(4)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已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有清晰的商業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場效益前景。
(5)擁有目標一致、結構合理、合作緊密的創業團隊。
(6)企業成立時間一般為 1 年至 5 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若企業成立時間不滿 1 年,須提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
(7)企業實際到位資金不低于 100 萬元,或最近一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500 萬元。
政策依據
《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科技創業類實施細則(試行)》
政策內容
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建設資金給予每名領軍人才啟動工作支持經費 100 萬元;省外領軍人才全職來我省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 4年以上勞動合同,經認定后,再發放一次性補助 100 萬元,直接發放至本人;期滿驗收優秀的,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發放給領軍人才及團隊。對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領軍人才及團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支持力度。通過省農業科技發展資金給予每名領軍人才及其團隊不低于 200萬元的項目支持。
(1)領軍人才研發方向處于世界高效生態農業發展前沿,與我省發展需求一致,擁有國際一流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成果。其中,國內人才須在近 5 年內主持過高效生態農業方面省級以上重大產業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項目,或領銜高層次產業創新團隊,或擔任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產業技術創新平臺負責人;海外人才須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國際知名涉農企業擔任中高級職務,主持過與高效生態農業相關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2)領軍人才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精神;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對本領域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指導、培養高水平研發團隊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人才團隊結構合理,合作緊密。
(3)人才成果產業化具有明確的技術路線圖,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能夠實現重大突破,帶來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4)領軍人才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每年在申報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 2 個月。省外領軍人才全職來我省工作,須與申報單位簽訂 4 年以上勞動合同。
(5)申報單位須擁有相關領域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產業技術創新平臺。
(6)申報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 5000 萬元,或已獲得不少于 1000萬元的風險投資,研究與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7)申報單位投入人才團隊申報項目的資金不低于申請省級財政資助金額。
政策依據
《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高效生態農業創新類實施細則(試行)》
政策內容
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建設資金給予每名領軍人才啟動工作支持經費 100 萬元。省外領軍人才全職來我省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 4年以上勞動合同,經認定后,再發放一次性人才補助 100 萬元,直接發放至本人;期滿驗收優秀的,省財政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發給領軍人才及團隊。對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領軍人才及團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支持力度。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采取一次性或持續支持方式,給予總額不低于 200 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支持。其中,對于領軍人才入選時,在研各類科技計劃(專項)項目資金超過 200 萬元的,不再給予與人才配套的項目經費。
(1)能夠堅持科學精神。遵循產業創新規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務實的創新思維和攻關精神。
(2)具有豐富的技術研發經歷。堅持長期從事研發工作,能夠在一線潛心研究,一般應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海外人才一般應擔任副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
(3)具有較強的研發組織管理能力。能夠帶領研發團隊組織開展技術攻關,主持過省級以上重大產業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項目;或領銜高層次產業創新團隊,或為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產業技術創新平臺主要技術負責人。
(4)具有突出的創新業績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所從事研發領域符合產業創新發展趨勢,能夠滿足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水平研發成果,研發水平居行業或領域前列,對產業技術進步的貢獻突出,并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對發展潛力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優先推薦。
(5)領軍人才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每年在申報單位工作時間至少 2 個月以上。省外領軍人才全職來我省工作,須與申報單位簽訂 4 年以上勞動合同。
(6)在山東省境內注冊、依法經營、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成長性和創新能力等條件;企業上年度產值或營業額不低于 4000 萬元,或已獲得不少于 1000 萬元的社會、金融投資;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累計不少于 500萬元。
(7)企業須建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少于年度銷售額的 5%(對于銷售額超過 10 億元的企業,可以放寬到 3%),所擁有的研發儀器設備能夠為領軍人才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發條件。
(8)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擁有一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或動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軟件著作權等),具有優勢特色產品或創新性商業模式,技術水平在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