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政策】青島高新區新舊動能轉換若干政策(二十一)
政策內容
對引進的高端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基地、產學研合作機構予以獎勵。
(1)對引進的高端研發機構,給予每年不高于1000萬元的補助資金,連續補助3年;對于租用場地的,免租金提供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期限不超過5年;對于自行臵地建設的,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別支持。
(2)對于高端研發機構向紅島經濟區轉移科技成果的,按實際發生技術合同額的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萬元,每家研發機構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補助期限連續不超過5年。
(3)對獲批或新引進的科技創新基地以及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機構,按照國家級70%,省、市級50%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政策依據
《紅島經濟區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深入推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青紅管辦字[2018]36號)
政策內容
對符合規定的研發機構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支持,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主要支持研發機構項目研發、人才引進、成果轉化以及科研條件建設等方面。
(1)研發機構應具有國內領先的研發水平,重點是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雙一流”大學、國際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國內外知名企業等單位在青設立的研發機構。
(2)研發機構應圍繞海洋開發、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等領域,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工程化開發研究、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等,具備在我市進行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開發能力。
(3)研發機構科研人員應30人以上,重點研發方向應有穩定的核心團隊,重點吸納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等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比例不低于80%。引進機構負責人和科研帶頭人一般應由研發機構依托單位派出。
(4)研發機構應擁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擁有先進的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研發條件,獨立集中面積一般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研發機構要有穩定研發經費投入機制,投入運營后每年研發投入(含爭取科技經費)應達到500萬元以上。
(5)研發機構應有詳細的建設方案,包括建設規劃、建設目標(含階段性預期目標)、建設內容、科研優勢、人才團隊、組織架構、運營管理、產業化發展、分配機制以及資金籌措等內容,包括量化的、在青島轉化的成果和產業化發展目標。
(6)研發機構原則上采取邊籌建、邊研發創新的模式,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建成運行后,每年至少有5項科研成果到我市轉化或與我市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提供技術服務等。
(7)研發機構應為2016年6月以來引進,須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政策依據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高端研發機構引進管理辦法》(青科規[2017]2號)
政策內容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激勵;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激勵;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激勵。
申報條件: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產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并有效運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建立了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2)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投資的科技企業,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3)國家、省級和市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于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科技服務性收入是指國有科技服務機構營業收入中屬于研究開發及其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等收入。 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應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政策依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字[2016]30號)
政策內容
創業投資風險補貼額為投資機構以貨幣形式對千帆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0%。單一投資機構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對我市千帆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投資機構,且已經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公開遴選備案,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青島市區注冊、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2)注冊資本金或受托管理的投資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公司運作規范,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及激勵約束機制。
(4)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5)投資機構與所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不超過12個月。
(6)已完成實際投資,即資金已投入被投資企業,并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7)投資機構對企業的投資須為新增注資,不含股權轉讓。
政策依據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風險補償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青科字[2015]12號)